(發佈時間:2015-06-17 10:20:07)
欠債還錢,是天經地義的事情,要是債務人能夠準時還錢就還好,最令人困擾的就是明明就欠錢,卻還是假裝自己好像沒有借錢,或是一直拖延還錢的時間的債務人,這種問題往往令債權人感到頭疼,但你知道欠債超過幾年之後,就可以不用還錢這種事情嗎?而且還是法律上所規定的,最近我們接到許多民眾的電話詢問這件事情,在此讓大愛徵信社為您解析。
每個國家所規定的消滅時效期間的長短,都有所不同,在台灣,《民法》規定為15年,但是因為內容複雜、種類很多,《民法》將時效期間共分成兩種:一般期間、特別期間。
˙一般時效期間:根據《民法》第125條之規定:「請求權,若在15年之內,沒有行使而消滅。在法律上有規定較短期陷者,依照其規定。」也就是說請求權在原則上的期限是15年,但要是法律有規定期限較短,就適用期規定。
˙特別時效期間:就是指在一般時效期間以外的特別規定時效期間,稱為「短期時效」,像是:
一、 五年時效期間:一般是租金費用、贍養費用、退休金、利息、紅利等。
二、 兩年時效期間:住宿費用、飲食費、運送費、律師會計師報酬、看診費用、商業製造類的商品代價等。
每一個種類的規定都有所不同,所以要是別人有欠你錢的話,要先去查那個費用的時效年限,避免對方積欠過久,最後就過了時效年限,讓你白白損失一筆錢了哦!如果您有其他疑問,請撥打0800-44-6666免付費服務專線,讓我們專業的人員為您解析相關法律問題。
消滅時效是一種相對、被動的權利,所以當債務人提出償還債務請求的時候,債務人若是認為這個債權已經過了時效期間的話,就可以向法院提出「債權時效以消滅」作為抗辯行為,得以拒絕給付債款給債權人。大愛徵信社建議各位債權人,千萬不要讓你的權利睡著了,就算現在債務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強制執行,但你還是要先採取相關法律行動,就算現在對方沒有任何財產,不代表未來也是沒有財產,否則只要過了時效期間之後,債務人就可以主張時效消滅,這時候你做什麼法律行動也於事無補,只能看著那個欠錢的人有理不還錢了。若是您有關於債務的問題,大愛徵信社擁有專業律師團隊能夠為您解析,請撥打0800-44-6666大愛徵信社免付費專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