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發佈時間:2015-06-22 10:20:07)
有一個學歷高的教授,在幾所大學都有相當地位,也在給所有教課,在教育部也有認識幾位朋友。後來他的婚姻發生婚變,和老婆分居,但是沒有離婚,所以夫妻關係還存續。有天某女向教授推銷保險,進而結識,兩人熱戀,交往期間達四年,然後某年懷上愛的結晶,不幸的是胎死腹中,開刀做手術的時候,教授還以先生的名義簽字同意。後來發現該男已經結婚,覺得自己受到欺騙,原來自己成為外遇對象,並下定決心要分手,但是教授告訴她她已經將事情結束了。 為了確保自己,她委託徵信社調查,後來發現教授說謊,他們沒有離婚,在憤怒的情況下,向媒體爆料教授的外遇,然後將報導寄給教授的學生,教授覺得自己名譽受損,決定向該女提告妨害名譽,但是法官認為,沒有達到散佈公眾的程度,所以構成妨害名譽。
徵信社遇到過這種案件,老婆發現老公有外遇,從簡訊看到兩人用老公老婆稱呼對方,內容鹹濕,想要控告對方妨害家庭。質問老公的時候,他也承認子給外遇,也已經後悔了,希望得到老婆的原諒。老婆就和丈夫談條件,要求丈夫將兩人性愛的過程拍下來,想要利用影片當證據。兩人約在某汽車旅館,丈夫依照老婆所說將兩人的性愛過程拍下來,外遇對象在影片中是看不到整張臉的,然後可以聽到該女用台語說你不要給我照相,然後就繼續他們的性行為,後來便控告通姦。 法官認為該女拒絕拍攝,所以認定影片是偷拍的,所以沒有辦法當作證據,認為該影片是違法無故竊聽竊錄罪,但是檢察官認為該影片不是偷拍,說明該女知道有照相,但是所說的那句不是那個意思,而且丈夫承認通姦,還有鹹濕簡訊,檢察官認為不是所有法官都會認為該影片是無證據能力的,最後法官判無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