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發佈時間:2015-06-22 10:20:07)
有一對夫妻,婚姻關係維持四年之後,向法院訴請離婚。不過有在離婚以前,先生懷疑自己的老婆外遇,於是委託徵信社幫忙,雖然在信箱中看到妻子和某男疑似有交往,還有幾張姓愛照片,還有一起出遊得照片,便轉寄到自己的信箱,請徵信社找出他們姦情的證據。 後來徵信社調查,妻子和某男真的有發生關係,根據跟監蒐證,一個星期當中就有四天相約出去,這四天都有上汽車旅館,將兩人手牽手的證據,親吻的證據,以及開房間的證據,還有趁他們離開汽車旅館,我們將兩人使用過的保險套,拿去驗證,通通交給先生之後,看他要怎麼處理接下來的事情。後來控告兩人通姦,法官也看到以上證據,雖然兩人堅稱是朋友,但是法官認為超過朋友的關係,而且保險套有兩人的液體,要否認也沒辦法,最後法官判通姦也判准離婚。
某男懷疑自己的妻子的外遇,於是委託徵信社跟監,調查到妻子和男子上汽車旅館,又拍到兩人在男子的家中浴室全裸洗鴛鴦浴。但是徵信社這些都不能夠在法聽當成證據,並要求徵信社找出具有證明力的證據,找到以後要告兩人通姦。因為在浴室拍到的照片,可能會被當作私闖民宅,取得照片沒辦法證明,就算全裸但是無法證明有沒有發生性行為,最後也沒辦法構成通姦。 最後的絕招,只好利用抓姦找出最有利的證據。之後某男到警局作筆錄,要會同員警抓姦,得知他們在某汽車旅館,徵信社和警員還有某男一起攻汽車旅館,要將有利的證據找出,果不其然,找到垃圾桶的保險討,也讓妻子他們嚇出冷汗,一句話都沒說,只能坐在床邊呆望徵信社和警方,望著丈夫很室內疚。後來先生控告兩人通姦並訴請離婚。